关于《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招标评标活动,提升工程勘察招投标决策水平,保证勘察服务质量,保障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将《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署名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沟通,相关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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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太原市建设北路85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处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招标评标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建筑房屋构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勘察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勘察服务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勘察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勘察招标评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勘察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勘察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的;
(二)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建设单位有相关资质及能力且依法能够自行勘察的;
(五)建筑工程勘察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勘察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及有关基础资料;
(二)有关资格和资信要求;
(三)勘察范围及平面坐标位置图,对勘察工期、阶段和技术等要求及建设单位委托书;
(四)招标内容;
(五)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六)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附件);
(八)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九)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勘察费要求或者计费方法。
(十二)投标有效期;
第九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可以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时间不得少于国家和我省最短时限。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优先接受投标人采用工程保证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以某种特定形式缴纳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超过估算勘察费用的2%,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第十二条 可以在国家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查询验证的营业执照、信用评价、工程勘察资质、勘察人员注册情况等投标人信息的,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原件。
第十三条 鼓励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条款,因此增加的成本,招标文件应明确相关的计费规则。
第三章 评 标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工程勘察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一般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重要的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十八条 招标人、投标人及相关人员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评标活动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初步评审;
(二)详细评审;
(三)根据需要澄清说明补正;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有关基础资料,客观、公正地对投标人的勘察技术方案的科学合理、投标报价、业绩、信誉、勘察执业人员的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条 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重大偏差的判定和处置。
(一)形式评审:
1.投标人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投标文件格式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属于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5.投标文件中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二)资格评审:
投标人应当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类似项目业绩、主要勘察执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格等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三)响应性评审:
投标人对勘察方案要求的范围和深度、投标报价、期限、投标有效期、联合体协议、技术标准和要求、服务要求、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等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四)算术性错误修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汉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汉字金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1.投标文件载明的勘察质量及勘察期限未准确响应招标文件的;
2.不满足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勘察技术指标规定,或者技术指标不在合理范围内;
3.不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规程、标准的;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详细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包括投标人资信业绩评审、勘察方案评审和投标报价评审等。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视情况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通知。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就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发现的疑问,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初评中发现的疑问,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相关责任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文件的全部评审后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并提交招标人。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初步评审情况;
(二)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及依据;
(三)详细评审情况;
(四)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情况;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名单不超过3人;
(六)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第四章 定 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文件应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勘察方案科学合理性、中标价、勘察期限、项目负责人信息等。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
第三十条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当在5日内退还所有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变相推迟退还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改变评标结果内容或者招标人和中标人未按评标结果签订合同的视为无效合同。
第三十二条 勘察合同应当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晋建办字[2019]155号)文件要求,明确勘察单位及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等主要勘察人员终身职责,并签订勘察质量承诺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满分为100分。工程勘察评标,应当以勘察方案的优劣,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执业人员的能力等因素为依据,确定评标分值比例进行综合评定。勘察方案的优劣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低于50%;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投标报价等商务部分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超过50%。具体评价指标合计分值可上下浮动不超过子项总分的50%。
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择优选择最佳投标人。如总分相同,技术标得分高者排名靠前。
一、技术标(50分)
1.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与目标(2分)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2.勘察方案依据的合理性(3分)
合理3分,较合理2分,较差0-1分。
3.勘察方案的合理性和创新性(40分)
(1)勘察工作量合理性(考虑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工程特点等条件)(10分)
合理7-10分,较合理2-7分,较差0-2分。
(2)勘察方法手段全面(5分)
全面3-5分,较全面2-3分,较差0-2分。
(3)外业施工方法满足要求且工艺先进(5分)
先进3-5分,较先进1-3分,较差0-1分。
(4)原位测试手段满足要求且技术先进(5分)
较好3-5分,一般2-3分,较差0-2分。
(5)室内试验项目和方法满足要求(5分)
完全满足3-5分,基本满足1-3分。
(6)采用先进设备(5分)
采用3-5分,不采用0-3分。
(7)拟提供的勘察成果报告满足规范和招标要求(5分)
完全满足3-5分,基本满足1-3分,不满足0分。
4.施工组织合理(3)
合理3分,较合理2分,较差1分。
5.成果提交后的后期服务承诺(2分)
较好2分,一般1分,较差0分。
二、商务标(50分)
1.勘察综合能力(5分)
具有工程测量能力得1分,具有岩土工程设计能力得1分,具有岩土工程检测、测试、物探、监测能力得3分,满分5分;
2.类似工程勘察业绩(12分)
(1)企业近三年每具有一项类似工程勘察业绩得2分,该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加1分,满分9分;
(2)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每具有一项类似工程勘察业绩得1分,该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加0.5分,满分3分;
3.优良信息(8分)
①投标人近3年在工程勘察领域获得的国家级(2分)、省级(1.5分)和市级(0.5分)荣誉表彰。各类优良信息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确定单项分值。
②项目负责人近3年在工程勘察领域获得的国家级(2分)、省级(1.5分)和市级(0.5分)荣誉表彰。各类优良信息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确定单项分值。
4.勘察项目组成人员(15分)
(1)职称资格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2分,工程师1分,最高9分。
(2)注册资格
项目组成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每增加一名注册岩土工程师2分,最高6分。
标书中应附项目组成人员的职称证和社保证明的复印件,开标时提供原件备查(采用电子全流程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审查方式),否则不予计分。
5.投标报价(10分)
(1)评标基准值
当有效投标报价小于5家时,评标基准值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大于或等于5家时,评标基准值为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2)报价得分(10分)
以评标基准值为基准,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值相等时得满分10分;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值,每高于评标基准值1%扣0.5分,扣完为止;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值的,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扣1分,扣完为止。
三、不良信用信息
1.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因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原因发生一般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5分;发生较大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次扣10分;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扣20分。
2.行政处罚信息: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受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的,每次扣5分;受到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分。
3.其他不良信息: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确认的其他不良信息,每次扣5分。
评审说明:
①近三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往前递推三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②类似工程勘察业绩:拟建建构筑物相似(包括结构类型、建筑总高度);
③业绩以同一勘察工程的勘察工程合同(协议书)和勘察报告(或有公章、注册人员签字盖章页等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另外该项工程竣工验收的还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以上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附清晰的复印件,开标时提供原件接受审查(采用电子全流程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业绩审查方式),否则不予计分;
④投标文件报价低于基准值20%,直接作废标处理;高于基准值30%,补充说明其理由。